索引號: | 1/2022-03774 | 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通知 | ||
發布機構: | 省人社廳 | 文號: | 蘇人社發〔2022〕128號 | ||
成文日期: | 2022-10-10 | 發布日期: | 2022-10-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稅務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局、稅務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為進一步發揮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效果,促進保市場主體保就業保民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50號)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擴大緩繳政策實施范圍。自2022年9月起,我省各地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以下簡稱中小微企業等單位),均可申請階段性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以下簡稱三項社保費),緩繳實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對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認定,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問題的通知》(蘇人社發〔2022〕70號)規定的條件執行。
申請階段性緩繳三項社保費的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等單位,已繳納9月份三項社保費的,可以申請辦理退費。
二、延長緩繳三項社保費的補繳時間。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稅務局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蘇人社發〔2022〕58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問題的通知》(蘇人社發〔2022〕70號)和本通知規定享受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的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將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補繳到位,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一次性補繳到位。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具體緩繳申報審批流程,仍按蘇人社發〔2022〕70號文件規定執行。
已按照蘇人社發〔2022〕58號文件、蘇人社發〔2022〕70號文件申請享受緩繳三項社保費政策的用人單位,在本通知下發后需要變更政策到期后補繳方式的,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提出申請。
三、加強緩繳政策與其他政策的銜接。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提供社保繳費查詢、出具繳費證明時,對企業按照政策規定緩繳、補繳期間認定為正常繳費狀態,不得作欠費處理。企業緩繳期間,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已依法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繳費狀態認定為正常繳費。同時,要主動配合當地有關部門,妥善處理與職工落戶、購房、購車以及子女入學資格等政策的銜接問題。
四、進一步加大緩繳政策宣傳力度。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加大階段性緩繳社保費政策宣傳解讀力度,針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以及靈活就業特點,提高宣傳的針對性和精準度,確保政策“應知盡知”。通過適時發布緩繳數據信息、采訪報道企業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政策實施效果宣傳。
五、優化經辦服務和加強部門協同。要進一步優化經辦服務,對符合緩繳政策要求的市場主體,積極主動對接,分類做好服務保障。要健全部門協作機制,加強數據共享,簡化辦事流程,實現企業“即申即享”,減輕企業事務性負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配合,更好發揮工作合力,促進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取得實效。
各地在階段性緩繳社保費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及時向省報告。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22年10月10日